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执9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北段38、40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53471283Y。

法定代表人:张良平。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申请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602民初27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当于2020年12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空调货款39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39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且已被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冻结。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了轮候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2.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等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1.经向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经向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

3.经查询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华蓥市××街道××路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广安房权证华蓥字第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华国用(2013)第4××1号),该房屋已被华蓥市人民法院查封并处置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发函至华蓥市人民法院请求参与分配。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及本案执行费用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1602执9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钟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