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3民初2541号之一
原告: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七条东盛街道办事处310室。
法定代表人:金玲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公寓2楼B区。
法定代表人:宋景山。
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返还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8,912.00元。
审判员  孙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