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3民初254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七条东盛街道办事处310室。

法定代表人:金玲玲。

被申请人: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春市高新区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公寓2楼B区。

法定代表人:宋景山。

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长春市工行人民大街支行,账号:4200019509100028295)存款3,890,415.00元,现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前,申请人自愿撤回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长春市工行人民大街支行,账号:4200019509100028295)存款3,890,415.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返还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