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3民初254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七条东盛街道办事处310室。
法定代表人:金玲玲。
被申请人: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春市高新区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公寓2楼B区。
法定代表人:宋景山。
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长春市工行人民大街支行,账号:4200019509100028295)存款3,890,415.00元,现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前,申请人自愿撤回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长春市工行人民大街支行,账号:4200019509100028295)存款3,890,415.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返还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