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省龙讯科技有限公司、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3民初5343号
原告:吉林省龙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盛北街33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公寓2楼区。
法定代表人:宋景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龙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向原告吉林省龙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在限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吉林省龙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龙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勇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