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堡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腾祥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堡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9581号
原告:*****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刘丽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韬,该公司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堡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延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堡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堡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歩秋安
书记员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