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规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中规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知民初654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栋,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中规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艾邦科技产业园2栋209号。
法定代表人:易正光。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规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力夫
审 判 员 何 鑫
审 判 员 曾海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政国
书 记 员 王嘉翌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