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3268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设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市超越汽车保养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