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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3268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设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市超越汽车保养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