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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3768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莲花山旅游度假区。 原告***诉被告***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