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3768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莲花山旅游度假区。
原告***诉被告***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