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2657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莲花山旅游度假区。
原告***诉被告***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元,由原告承担50元,退回原告91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