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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2657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莲花山旅游度假区。 原告***诉被告***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元,由原告承担50元,退回原告91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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