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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峰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4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员。
被执行人高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曾涤,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13019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高峰、曾涤、***、长春市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峰、曾涤、***、长春市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峰、曾涤、***、长春市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高峰所有的,座落于宽城区远东三期,丘(地)号房号:136,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34.7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
二、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1555号保利罗兰香谷小区栋,丘(地)号:,房号:104,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145.9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