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3271号
原告:江苏宝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庙山路**。
法定代表人:孙朋,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市万安粮油副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食品城万安粮油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韩召财,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宝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万安粮油副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宝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江苏宝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姜方平
审判员 张鑫瑶
审判员 吕 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曹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