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执保159号
申请人:江苏宝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市建设液压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杨友银,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宝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市建设液压机械厂租赁合同仲裁一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建设液压机械厂银行存款人民币6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20年11月23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苏03财保5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建设液压机械厂银行存款人民币62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0年12月14日,徐州市建设液压机械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马河支路1号(徐房权证金山桥字第**)房产的查封,同时以杨友银在中国农业银行(帐号:62×××77)存款62万元予以置换。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州市建设液压机械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马河支路1号(徐房房权证金山桥字第**)产的查封,同时以杨友银在中国农业银行(帐号:62×××77)存款62万元予以置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杨友银在中国农业银行(帐号:62×××77)存款62万元;
二、解除本院(2020)苏03财保51号民事裁定对徐州市建设液压机械厂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马河支路1号(徐房权房权证金山桥字第**)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