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宝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建设液压机械厂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财保51号
申请人:江苏宝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庙山路**。
法定代表人:孙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市建设液压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杨友银,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宝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市建设液压机械厂租赁合同仲裁一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建设液压机械厂银行存款人民币6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20年11月23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宝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建设液压机械厂银行存款人民币6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建设液压机械厂银行存款人民币62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江苏宝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