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7民初1421号
原告:金华市捷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玉山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
被告:磐安县尚湖镇岭干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磐安县尚湖镇岭干村
责任人:倪国杨。
被告:磐安县尚湖镇岭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磐安县尚湖镇岭干村
责任人:倪和堂。
原告金华市捷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尚湖镇岭干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磐安县尚湖镇岭干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金华市捷胜建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金华市捷胜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