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2执4467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西安亚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亚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0)陕0112民初732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CEU998号的车辆档案信息(该车未实际控制)。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张湾区汉江街办北京北路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W7W88号车辆无信息,陕JL2061号的车辆已注销。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存款、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陕西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诚
审判员 胡 琳
审判员 党白鹭
书记员 杜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