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25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陕西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83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008970.08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1008970.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