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089号
原告:西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陕西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西安**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后8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芷 瑜
二0二一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李 玺
打印:*** 校对:***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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