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铭城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9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铭城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铭城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铭城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104民初885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23)陕0104民初885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6月6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5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89762.5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3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5日;于2023年6月13日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丰田牌汽车的档案信息,同日查封其名下别克牌汽车的档案信息,同日查封其名下梅赛德斯-奔驰2999CC小轿车汽车的档案信息,同日查封其名下比亚迪牌汽车的档案信息,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23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分别于2023年6月16日、2023年6月29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885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