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铭城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908号 申请人:陕西铭城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铭城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885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20430.47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网络查控结果,于2023年6月6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5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89762.5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3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5日;于2023年6月13日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丰田牌汽车的档案信息,同日查封其名下别克牌汽车的档案信息,同日查封其名下梅赛德斯-奔驰2999CC小轿车汽车的档案信息,同日查封其名下比亚迪牌汽车的档案信息,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23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885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