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09号之一
原告: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渭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2月29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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