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09号之一 原告: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渭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2月29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