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489号 申请人: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渭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10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9911.16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网络查控结果,于2023年4月4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843698.43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4月4日至2024年4月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10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