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诉前调书224号
原告:***,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栋XX**XX层XX号。
被告: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城XX路XX段XX号XX大厦XX区XX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前,委派本院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2023年9月11日,原告***以被告陕西罗德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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