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765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远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D3栋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052978。
法定代表人:邹伟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薇,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热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
市龙华区龙华路34号海南贵州大厦13楼13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987378877。
法定代表人:王海珠。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远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热
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粤0305民初1684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40630元(人民币,同下)及违约金3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直接向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执行费2459.45元本院已依法上缴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765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建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