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双和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双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021执19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双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黄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环市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台州双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021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已于2022年4月29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执行款18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申请执行费26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查找无果,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工作人员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上述罚款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银行存款、公积金、股权、有价证券、收益型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2月28日,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宝马牌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通知,并对该车辆采取网上布控。 三、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2023年1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查询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多起债务纠纷未履行。 2023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1021执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