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报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报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926执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报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委托代理人***,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执行人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孟定镇中缅路(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云南报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云0926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报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报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展位费60000.00元及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的利息13592.90元,共计73592.90,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40.00元、执行费1004.00元。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车辆、存款、证券、保险、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登记信息以及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孟定镇艾叶大道旁有证号为耿国用(2013)字第2-111号的土地一宗、位于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南木算大道旁有证号为耿国用(2013)字第**、耿国用(2013)字第2-113号的土地两宗,位于云,位于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南目算大道与新城大道交叉口有证号为耿国用(2013)字第**(2013)字第2-122号、耿国用(2013)字第2-126号、耿国用(2013)字第2-125号、耿国用(2013)字第2-119号、耿国用(2013)字第2-120号、耿国用(2013)字第2-121号、耿国用(2013)字第2-123号、耿国用(2013)字第2-118号、耿国用(2013)字第2-117号的土地十宗,位于云南省临沧,位于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孟定新城大道与允相路交叉口有证号为耿国用(2013)字第**的土地一宗市耿马、位于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孟定新城大道与经五路交叉口有证号为耿国用(2013)字第**的土地一宗自治县,位于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南木算大道与新城大道交叉口有证号为耿国用(2013)字第**的土地一宗2015)字第2-126号进行了查封,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申请执行人云南报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19年11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云0926执3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