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报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报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2执5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报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216532196。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78709056。
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西贡码头第11幢A型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报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429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滇池宜城(0地块)J-1幢1单元1103号,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驰原
审判员陈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平坤全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