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鲨鱼制药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市百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舟山市鲨鱼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902民初3622号
原告:天津市百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开发区聚英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建国,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鲨鱼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富丽岛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夏伟军,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百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鲨鱼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百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百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百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8元,减1/4收取927元,由原告天津市百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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