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9民终1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肖黎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汉川市供电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华,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18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朝云,孝感市孝南区环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号。
负责人:夏怀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汉川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霍城大道***号。
负责人:褚昕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雄,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胜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余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陆,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汉川市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4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以下事实需作进一步查清:1、电力公司架设高压线路是否对***房屋构成侵权?如有侵权,造成何种损害?2、***房屋是否需要异地拆迁安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4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柳 萍
审判员 王 政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