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1121号
原告: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98号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A座45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冯刚
审判员宋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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