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智慧数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智慧数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中智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5463号
原告:成都智慧数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58号天府软件园G7六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年,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智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970号1栋1单元10楼10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智慧数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中智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成都智慧数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926元,但原告成都智慧数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成都智慧数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