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05民初3547号
原告:泉州市路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55955651XF。
法定代表人吴文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冠,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隆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54491L。
法定代表人:黄紫昌,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泉州市路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隆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路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欲与被告福建省隆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路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泉州市路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蕃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许煌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