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潘永贵,男,1965年7月9日生,水族。
被执行人郑州市上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培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增财,该公司销售经理。
本院在执行潘永贵申请执行郑州市上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市上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已拆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永贵对此案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周锐锋
审判员 马占文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阎鸿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