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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终7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红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罗宁,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上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培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上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9元减半收取1089.5元,由上诉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石卫华
审判员 邹 靖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