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济南彼得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9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郓民初字第3018号
原告***,农民。
被告***,农民。
被告济南彼得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海蔚广场办公写字塔楼5-20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彼得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裁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关于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向原被告送达后,案件尚未移送前,原告***于2016年2月8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并执行,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济南彼得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表示同意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南彼得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9元,减半收取12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付本灵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秦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