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2003号
原告:兰溪市溪西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岭西路202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078682160A。
法定代表人:郑国林。
委托代理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原告兰溪市溪西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溪市溪西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将兰江街道排岭商圈13幢1单元2301室的房屋返还给原告,支付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双方讼争的标的物兰江街道排岭商圈13幢1单元2301室已经于2020年8月1日被本院依法拍卖,原告仍要求返还该房屋,已经没有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溪市溪西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施俊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 黄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