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溪西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兰溪市溪西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5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燕均,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溪市溪西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岭西路**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郑国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溪市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西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锦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兰溪市溪西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兰溪市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陆秋婷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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