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4247号
原告:***,男,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兰溪市溪西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078682160A。
法定代表人:郑国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兰溪市溪西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卸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章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