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溪西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兰溪市溪西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4247号

原告:***,男,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兰溪市溪西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078682160A。

法定代表人:郑国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兰溪市溪西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卸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章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