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7805号
原告:青岛恒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二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3956441E。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观海路21号1**303户,公民身份号码:370721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增,男,195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金色荔园小区33号楼2**301户,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58********。
第三人: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青岛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76335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岛恒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增、第三人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恒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恒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恒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0元,因原告青岛恒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降低诉讼请求,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恒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020元,有原告青岛恒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