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浩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202南京浩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民初1202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浩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东麒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杨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苏,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禹,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3层101-07室。

法定代表人:刘体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浩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伟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娱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12月1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质证,并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浩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苏、殷禹,被告体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朝、顾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浩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体娱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余款16万元;2.被告体娱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6万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三进行计算,从2018年6月27日开始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体娱公司承担。庭审中,浩伟公司将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中违约金的起算点变更为2018年7月7日,即体娱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收到浩伟公司《告知函》后的第10日。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原告浩伟公司与被告体娱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费用共3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浩伟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体娱公司在支付了17万元后,拒绝支付合同余款16万元。原告浩伟公司经索要无果,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体娱公司辩称:体娱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而浩伟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请求驳回原告浩伟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浩伟公司主张被告体娱公司未付余款不能成立。1.浩伟公司交付时间迟延。2018年1月17日,双方签订《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体娱公司委托浩伟公司开发软件,约定软件开发总费用为33万元,软件确认开发的5个工作日内,体娱公司应支付软件开发预付款;软件确认开发后60个工作日内(2018年4月12日前),浩伟公司应交付软件。2018年1月18日,体娱公司向浩伟公司支付软件开发预付款16万元,但浩伟公司从未向体娱公司交付过任何的成果,只是通过尤海宁先生于2018年5月2日发送“世界杯2018进球回放系统”,于2018年5月8日发送“足球仿真软件使用说明文档”,浩伟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即2018年4月12日前交付合同约定的成果,已经构成违约行为。2.浩伟公司交付成果不全。涉案《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浩伟公司须向体娱公司交付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系统、程序、开发计划文档、详细设计文档、页面设计、设备运行、网络运行等材料)。但浩伟公司从未向体娱公司交付过任何成果,上述通过尤海宁先生发送的“世界杯2018进球回放系统”“足球仿真软件使用说明文档”,也迟迟未派人配合使用指导和验收,浩伟公司未依约交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成果,构成违约行为。3.浩伟公司未正式交付软件并拖延验收,且验收未通过。涉案《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符合功能要求及甲方体娱公司书面要求的完整的可执行软件即为验收合格。首先,浩伟公司未向体娱公司交付任何成果,只是通过尤海宁先生于2018年5月2日向被告体娱公司发送了“世界杯2018进球回放系统”,且未提出验收申请,也未派人配合验收。软件是一种复杂的技术产品,这种专业性的软件,设计的思路、功能实现等如果没有软件开发商指导,使用起来比较困难,验收方需要非常熟悉软件产品才能进行成果验收,需要软件开发商的配合才能实现,而浩伟公司未派人指导体娱公司使用和验收,体娱公司不能熟练使用软件意味着无法发现软件问题。经体娱公司屡次要求,浩伟公司才派人进行指导,体娱公司使用后马上发现软件存在很多问题,如软件动画及功能缺失(包括但不限于动作单一,射门无法区分左右脚、倒钩,射门无法击中门柱,射门时足球预设曲线失真,没有地面射门,无法实现凌空抽射、直接射门及头球,没有高空传球,门将无法移动、不能出击、扑出动作单一,射门失败不可用等);操作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球员动作只能同时进行,难以把控时间逻辑,多人配合操作抽象,球员之间独立性不够等);软件BUG(包括但不限于重新编辑某文件会导致部分设置初始化,编辑多名球员可能出现错误)。体娱公司立即于6月3日向浩伟公司提出了书面反馈意见,但浩伟公司未在5日内修改到体娱公司满意的结果,直至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已开赛,依旧未向体娱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成果,体娱公司不得不在6月18日向其发函解除合同。体娱公司花费几十万元委托浩伟公司开发软件的目的就是为了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的商业用途,而世界杯于2018年6月14日开赛,事实是浩伟公司在6月15日仍未交付符合约定的软件,软件漏洞百出,根本达不到正常使用的目的,更达不到为世界杯赛事商业使用的目的,浩伟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体娱公司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根据涉案《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第三条第1款第3项约定,最终软件经浩伟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涉案软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体娱公司从未认可软件验收合格,因此有权拒绝支付余款。4.浩伟公司未及时进行修改。2018年6月3日,体娱公司就涉案软件提出书面意见,根据涉案《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第四条第3款约定,浩伟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6月8日)进行免费修改,但浩伟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体娱公司交付修改版本,且未依照浩伟公司书面要求进行改进,浩伟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因此,浩伟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体娱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且浩伟公司未依约交付软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5.涉案合同已合法解除。浩伟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屡次违约,体娱公司为了大局也屡次忍让,原期待至少在世界杯前能够正常使用,但最后未能实现。浩伟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体娱公司开发软件的目的即在2018世界杯前投入商业使用无法达成,体娱公司作为守约方无法获得利益且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已不公平。根据涉案《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体娱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故体娱公司于2018年6月18日向浩伟公司发送《告知函》,解除涉案《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该《告知函》于2018年6月20日送达浩伟公司,故涉案《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已于2018年6月20日解除。

二、原告浩伟公司主张被告体娱公司支付违约金不能成立。首先,根据合同约定,软件经体娱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尤海宁先生发送的软件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故体娱公司有权拒绝付款,不存在违约行为。其次,根据涉案《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浩伟公司应先出具发票,否则体娱公司有权迟延付款且不视为违约。目前,浩伟公司未出具与余款对应的发票,体娱公司未支付余款不视为违约,不应适用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条款,浩伟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

反诉原告体娱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体娱公司与浩伟公司之间订立的《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已于2018年6月20日解除;2.浩伟公司返还体娱公司已支付的价款17万元;3.浩伟公司支付体娱公司违约金9.9万元(以33万元为基数乘以百分之三十);4.浩伟公司赔偿体娱公司经济损失240万元。庭审中,体娱公司将上述第4项反诉请求中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230.1万元,即从240万元中扣除第3项诉讼请求主张的违约金数额9.9万元。事实与理由除本诉答辩意见之外,还包括:一、浩伟公司履约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双方签署的《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中亦约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合作”。浩伟公司未按时交付成果,未完全交付成果且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未依约履行修改义务,其多次的违约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更加特别的是:1.浩伟公司承诺进球5~10分钟后,软件可出视频,但事实是需要耗时半小时甚至一个小时的时间,浩伟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多次违背其承诺,言行不一,懈怠履约。2.浩伟公司以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为名,骗取体娱公司更改合同,把原来明文规定的合同目的“2018世界杯3D足球进球实时回放系统软件”删除了。体娱公司委托浩伟公司开发软件的目的在于2018年世界杯商业使用,并在第一份合同中明确要求对方开发的是“新动作进球动画DEMO和2018世界杯3D足球进球实时回放系统软件”。2018年3月29日,浩伟公司以申请高新企业为由,修改合同名称,将软件名称修改为“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3D足球进球实时回放系统软件)”。体娱公司以为其修改目的只是配合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但想不到浩伟公司在后期违约已成定局后竟公然否认该合同目的,体娱公司方才明白浩伟公司修改合同目的是蓄谋已久的欺骗行为。需要向法院声明的是,体娱公司委托浩伟公司开发软件的合同目的从未变更,即使未体现在修改后的合同中,但从尤海宁交付的软件名称“世界杯2018进球回放系统”以及双方的聊天记录,体娱公司与相关门户网站磋商的沟通记录均可以反映出合同目的一贯如此,从未改变。二、涉案合同已解除,浩伟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合同已于2018年6月20日解除,体娱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浩伟公司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维护体娱公司的合法权益。

反诉被告浩伟公司辩称:浩伟公司已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体娱公司的反诉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驳回。事实和理由:一、浩伟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体娱公司无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其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已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浩伟公司不存在交付时间迟延的情形,其已及时交付了DEMO和系统软件成果。2.浩伟公司不存在交付成果不全的情形,其已及时交付了实现其合同目的的完整系统软件和使用说明。3.浩伟公司提供的软件系统相比于2014年世界杯研发的系统软件更为完善,体娱公司也予以认可。体娱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验收,应当视为验收合格。其超过验收期限内提出反馈意见不能表明软件不符合约定的标准,更不代表软件不能验收、不能正常使用。4.浩伟公司未曾承诺5~10分钟可出视频,对方操作不熟练导致出视频时间长。5.浩伟公司已交付能实现涉案合同目的——即“3D足球进球实时回放”的编辑系统,体娱公司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乃混淆法律关系。体娱公司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因为2018年世界杯的转播情况和2014年存在差异,导致其委托浩伟公司开发的产品无法销售,这属于体娱公司自身的市场风险,和浩伟公司没有关联性。二、浩伟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体娱公司要求浩伟公司返还已支付的17万元,支付违约金9.9万元,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40万元,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的证据,包括浩伟公司提供的《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及(2018)宁南证经内字第6336号公证书、《使用说明》、软件系统及相关材料光盘、《告知函》,体娱公司提供的《3D足球进球实时回放软件委托开发合同》、“3D动画模拟合作”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体娱公司刘体元与浩伟公司尤海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体娱公司刘一楠与浩伟公司马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发票及付款凭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至于双方当事人针对各自提交的证据的证明目的能否实现,本院结合本案相关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体娱公司对浩伟公司提供的2份《球赛精彩时刻三维复原动画制作(委托)合同》及2张发票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浩伟公司对体娱公司提供的刘体元与钱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刘体元与尤海宁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和体娱公司的证明目的;对体娱公司提供的《告知函》、快递面单及签收查询网页截图打印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内容和体娱公司的证明目的;对体娱公司提供的2018俄罗斯世界杯3D软件磋商邮件截图打印件(2017年11月6日、2017年12月12日)、《搜狐Osports全体育世界杯信息合作协议》(签约时间2014年3月1日)《名称变更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1.浩伟公司提供的2份《球赛精彩时刻三维复原动画制作(委托)合同》及2份发票复印件,其提交了2份合同的原件,真实性可以确认,2份发票复印件与2份合同可以相互印证,且与浩伟公司履行涉案合同的主张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作为本案证据采信;2.体娱公司提供的刘体元与钱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刘体元与尤海宁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记录、《告知函》、快递面单及签收查询网页截图打印件,浩伟公司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这些证据与涉案合同的履行以及体娱公司确认涉案合同已解除的主张具有关联性,本院亦作为本案证据采信;上述浩伟公司、体娱公司提供证据的证明目的能否实现,本院结合本案相关事实予以综合认定;3.浩伟公司提供的中央电视台官网网页截图打印件、微博网页截图打印件,体娱公司提供的2018俄罗斯世界杯3D软件磋商邮件截图打印件、《搜狐Osports全体育世界杯信息合作协议》《名称变更通知》,与本案之间的关联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作为本案证据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合同及支付凭证

2017年12月26日、2018年2月5日,甲方浩伟公司与乙方南京市江宁区聚美艺软件工作室(以下简称聚美艺工作室)分别签订《球赛精彩时刻三维复原动画制作(委托)合同》各一份,两份合同均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进行球赛精彩时刻的三维复原动画制作工作。前者“制作内容”为“双方经协商同意,乙方提供一名球员模型,并基于模拟真实球赛球员进球场景,制作以下人物动画片段:(1)奔跑,(2)射门,(3)传球”;后者“制作内容”为“双方经协商同意,乙方提供五名球员模型,并基于模拟真实球赛球员进球场景,制作以下人物动画片段:(1)待机,(2)行走,(3)慢跑,(4)带球过人,(5)踉跄,(6)胸部停球,(7)脚下停球,(8)滑铲,(9)头球攻门,(10)守门员待机,(11)守门员扑救成功,(12)守门员扑救失败,(13)守门员抱球,(14)进球欢呼庆祝动作。”前者“项目费用及支付”中记载“分项报价单”动画部分为“合同包含的所有动画制作demo”单价为1万元、数量为1项,合同总价款为1万元;后者“项目费用及支付”中记载“分项报价单”动画部分为“合同包含的所有动画制作”单价为3400元、数量为14项,美术部分为“合同包含的球员模型制作”单价为14000元、数量为1项,金额合计61600元、税费4312元,合同总价款为65912元。

2017年12月26日、2018年5月17日,聚美艺工作室向浩伟公司出具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张,金额分别为1万元、65912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为“3D动画软件制作费”。

2018年1月17日,甲方(委托方)体娱公司与乙方(被委托方)浩伟公司签订《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合同编号为20180110。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软件”为“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3D足球进球实时回放系统软件)”。“开发时间”为“1.DEMO软件开发时间: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开发完成,并向甲方提交成果。2.系统软件开发时间:甲方书面确认开发整套软件后60个工作日内开发完成,并向甲方提交成果。”“开发费用及支付方式”为“1.软件开发费用(含税)总价为人民币33万元:(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DEMO软件开发费用人民币1万元;(2)甲方书面确认开发整套软件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预付款人民币16万元;(3)乙方向甲方交付最终软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余款人民币16万元。2.支付方式:银行汇款……3.乙方应于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前5个工作日,出具与甲方付款金额对应的符合财税法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视为甲方违约。”“交付及验收”为“1.乙方须在本合同约定之时间向甲方交付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系统、程序、开发计划文档、详细设计文档、页面设计、设备运行、网络运行等材料),乙方交付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完成验收工作。2.符合功能要求及甲方书面要求的完整的可执行软件即为验收合格,甲方将验收结果及时地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甲方在验收期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修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对软件进行免费修改,直至达到甲方验收标准为止。”“违约责任”为“1.除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切违反本合同规定之行为均构成违约,一方违约的,经守约方书面警告后10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每日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发费用之应付而未支付部分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违约金低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应补足不足部分。2.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过30日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无法获得其利益或履行本合同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视为实质性违约,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立即解除本合同,且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约定的本合同总合作费用百分之三十(30%)的违约金,违约金低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应补足不足部分。”涉案合同落款处分别盖有体娱公司和浩伟公司的印章,体娱公司刘体元、浩伟公司钱进分别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处签字,体娱公司和浩伟公司的签署日期分别为2018年1月17日、2018年1月1日。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双方未就涉案合同中“符合功能要求及甲方书面要求的完整的可执行软件”进行明确约定或签订书面协议,体娱公司主张进球5~10分钟出视频即是功能要求,其2018年6月3日发送的“世界杯3D模拟问题”文档即是书面要求;浩伟公司主张其未承诺进球5~10分钟必然出视频,经过练习操作熟练后才可以达到进球10分钟出视频,其发送的3个版本均可以操作并正常编辑。同时,双方当事人还一致确认,体娱公司未按照涉案合同“开发费用及支付方式”中第2条第(2)项的约定对开发整套软件进行书面确认。体娱公司主张以其支付16万元软件开发预付款的日期即2018年1月18日,向前推5个工作日、再加上60个工作日计算浩伟公司的软件交付期限为2018年4月11日前;浩伟公司主张以其与案外人聚美艺工作室签订第二份《球赛精彩时刻三维复原动画制作(委托)合同》的日期即2018年2月5日,加上60个工作日计算其软件交付期限为2018年5月4日前。

庭审中,体娱公司提交了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及其签署人、签署日期、合同编号与上述涉案合同相同的《3D足球进球实时回放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该合同除名称和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开发软件”为“新动作进球动画DEMO和2018世界杯3D足球进球实时回放系统软件”与涉案合同不同之外,其他内容完全一致,涉案合同为修改在后的合同。

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11日,浩伟公司分别向体娱公司出具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张、2张,金额分别为1万元、8万元、8万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为“浩伟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V1.0”。2018年1月18日,体娱公司向浩伟公司转账支付“3D软件服务费”16万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体娱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浩伟公司支付前述1万元DEMO软件开发费用。

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微信、通话记录

2018年6月26日,申请人浩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尤海宁来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在公证员黄某、公证人员王某的监督下,对尤海宁持有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有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具体操作主要包括进入手机微信,搜索“刘一楠”,点击、查看“刘一楠北京”“3D动画模拟合作(7)”聊天记录;搜索“刘体元”,点击查看“刘体元”聊天记录;点击查看微信首页“我”的相关信息等。期间,公证员使用其本人的手机对尤海宁持有的手机界面拍摄照片107张,并将照片刻录制作光盘。2018年6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出具(2018)宁南证经内字第6336号公证书,并将上述照片复印件、光盘作为附件与公证书相粘连。庭审中,浩伟公司确认该公证书保全的微信聊天记录包括刘体元与尤海宁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5月8日),刘一楠与尤海宁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5月21日至6月12日),“3D动画模拟合作”微信群聊天记录(2018年6月15日);公证证据保全的微信聊天记录包含了其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

本案中,体娱公司也提交了“3D动画模拟合作”微信群聊天记录(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6月15日)、刘体元与尤海宁(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8日)、刘体元与钱进(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3月29日、2018年5月13日)、刘一楠与马晨(2018年5月29日至6月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上述聊天记录中所涉人员的身份为:刘体元系体娱公司法定代表人,甜菜(刘一楠)、贾小聪系体娱公司员工;西祠小气(尤海宁)、钱好或钱总(钱进)、浩伟公司小林(林清水)、Mosaic(马晨)系浩伟公司员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1.关于刘体元与尤海宁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11月7日,尤海宁发送“实况足球8—板凳教学篇”优酷视频。2017年12月9日,尤海宁发送跑步、射门、传球3个视频。2017年12月19日,尤海宁发送正在制作的2个视频。2017年12月21日,刘体元要求“四个门户的demo成品”“分别带他们logo的”,尤海宁回复“好的”。2017年12月25日,尤海宁发送“Tecent_FB_APP.zip”文件及腾讯版本百度网盘链接、密码,并发送2个视频,询问“广告牌要怎么改?环绕全场?”刘体元发送“3D进球视频-邓普西开场29秒推射奉献闪电破门”并告知“这四周的广告牌”,尤海宁发送截屏文件及2个视频,刘体元说“广告牌太简陋了”,尤海宁问“我是先把4个都录屏给你,还是让他们改了广告牌再录?”刘体元回答“当然是改完广告牌再录了!”2017年12月26日,尤海宁发送“腾讯”“搜狐”“新浪”“网易”4个百度网盘链接和密码;2017年12月29日,尤海宁又发送视频及截屏文件,刘体元回复“可以”。2018年1月1日,尤海宁发送“最新修改的顶视图视角进球”百度网盘链接和密码。2018年4月12日,尤海宁发送一页面截图,浩伟公司提交的截图打印件字迹较为模糊,显示内容主要为相关开发时间和工作的记录,其中4月12日的记录为巨量更新、部分改进举例等。2018年5月2日,尤海宁发送“世界杯2018进球回放系统”百度网盘链接、密码和截屏文件。2018年5月7日,刘体元发送截屏文件并回复“编辑页面是乱的”,尤海宁回复“分辨率需要1920*1080”。2018年5月8日,尤海宁发送“足球仿真软件使用说明文档.doc”,该文档打开后显示“使用说明”的标题和包含“存档位置”“使用流程”“按键操作”等内容的目录,以图文组合的方式进行了相关操作界面的介绍。其中“使用流程”包括主界面、编辑界面、播放界面的具体操作流程,“按键操作”包括编辑场景下、播放场景下的各个按键的操作功能。本案中,浩伟公司提交了上述2017年12月29日的4个DEMO文件、2018年5月2日的软件程序、2018年5月8日的使用说明文档及纸质文件一份。

2.关于刘一楠与尤海宁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5月21日,刘一楠说“老尤,我正在试用你这个系统”,尤海宁回复“比14年牛逼一点?”刘一楠回复“牛逼很多,就是不会用”,尤海宁回复“我带人来,培训”,刘一楠问“你能不能给我录个视频演示一下”,尤海宁回复“好的,明天我让程序员录段视频,发你”,刘一楠发送点赞表情。2018年5月24日,刘一楠问“尤总你的视频课程呢?”2018年5月25日,尤海宁发送“教学视频+最新版本足球更新”百度网盘链接、密码。2018年5月29日,尤海宁告知其派公司员工马晨去北京找刘一楠;5月30日,刘一楠告知其与马晨已见面。2018年6月3日,尤海宁问“汇总好的修改单有没有出来”,刘一楠回复“回头我发你”,尤海宁又问“今天能发到么”并说“这里修改估计也要时间多一些”,刘一楠回复“好”;尤海宁问“这项目你负责管理”,刘一楠回复“不是”;尤海宁又问“他(刘体元)和腾讯、网易、搜狐、新浪签了”,刘一楠回复“好像没有”,尤海宁说“那他……疯了?”刘一楠回复“这我就不太清楚了,肯定没疯”,尤海宁还问“晚上能不能拿到列表”,刘一楠回复“尽量”,后刘一楠发送“世界杯3D模拟问题.doc”WORD文档。2018年6月5日,尤海宁说“晚上发修改反馈给你,马晨在做修改”,刘一楠让尤海宁发送给刘体元,尤海宁回复“这家伙对我态度太差了,不给他”。2018年6月6日,尤海宁发送2个视频。2018年6月10日,尤海宁发送“展示存档”“足球完善版”QQ邮箱邮件附件,并问“更新版收到?”刘一楠回复“收到”并问“你这个更新版更新了哪些内容,没有一个说明文档吗?”2018年6月12日,尤海宁发送“新版足球仿真软件使用说明文档.doc”,该文档打开后显示“使用说明”的标题和包含“注意事项”“操作界面”“按键操作”“操作流程”等内容的目录,以图文组合的方式进行了相关操作界面的介绍。其中“注意事项”包括存档位置、起始球员、进攻方位的相关注意事项,“操作界面”包括主界面、编辑界面、播放界面的具体操作流程,“按键操作”包括编辑场景下、播放场景下的各个按键的操作功能,“操作流程”为软件操作流程的相关说明。浩伟公司提交了该《使用说明》纸质文件一份。本案中,浩伟公司提交了上述2018年6月6日的2组操作编辑视频文件、2018年6月10日的新版“展示存档”“足球完善版”软件程序。

2018年6月3日,刘一楠向尤海宁发送的“世界杯3D模拟问题”WORD文档内容如下:一、软件动画及功能缺失问题。1.动作单一,射门无法区分左右脚射门,倒钩,特定部位射门等情况,射门无法击中门柱。需要增加美术动作。2.射门时足球的预设曲线在射门时会造成失真。射门没有地面射门。3.球员在接球时必须停球,无法实现凌空抽射,直接射门及头球等动作,应增加直接带球或直接射门的选项。4.没有高空传球,所以头球没有办法预览。5.门将不能移动,无法出击,扑出动作单一,无法实现将球扑出的画面。6.射门失败不可用。二、操作难度及问题。1.球员动作只能同时进行,在时间逻辑上很难把控,在进行多人配合时比较抽象,容易出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情况,增大了操作难度。需加入具体时间以及球员移动起始时间的选项。增加球员之间的独立性(可以在路径点之间增设直观的时间选项)。2.点击球员和脚下的点1时一般只能选择人。3.球员编辑列表编辑路径点时点与点之间存在影响。三、软件bug。1.重新编辑某文件时其部分设置会恢复初始化。2.编辑多名球员时可能会出现错误。

3.关于“3D动画模拟合作”微信群聊天记录。该微信群成员人数为7人,包括刘体元、甜菜(刘一楠)、贾小聪、钱总(钱进)、西祠小气(尤海宁)、浩伟公司小林(林清水)、马晨。2017年11月21日,贾小聪发送“开票.pdf”信息,钱进回复“好的”。2017年11月27日,刘体元发送“3D足球进球实…11.24-律师.doc”文档,贾小聪发送当日体娱公司向浩伟公司银行转账支付1万元“模拟仿真3D系统费”的交易明细查询电子凭证。2017年11月28日,刘体元发送“腾讯体育LOGO.ai”“网易体育LOGO.ai”“新浪体育LOGO.ai”“搜狐体育LOGO.ai”,并告知钱进“作出这4个版本的logo版本”。2017年12月20日,钱进发送4个长度分别为23秒、22秒、21秒、22秒的“影片”视频。2017年12月21日,刘体元再次发送上述4个LOGO。2018年1月5日,刘体元又发送“3D足球进球实…11.24-律师.doc”文档。2018年1月18日,贾小聪发送体娱公司向浩伟公司转账支付16万元“3D软件服务费”的交易明细查询电子凭证。2018年4月3日,钱进请贾小聪把新寄过去的合同盖个章,贾小聪回复问一下同事合同收到了没有。2018年4月4日,贾小聪回复合同寄出去了。2018年5月28日,钱进说“刘总好,我们的产品已提交给贵司,贵司的人员是不是需要培训下,请刘总通知我下”,刘体元回复“一直跟你说让你们的人来培训啊,至今你们都没有安排!”钱进回复“好的,我来安排。刘总你好,已安排我司技术人员总工马晨周三去北京贵司培训。”2018年6月3日,贾小聪发送“世界杯3D模拟问题.docx”文档和“3D进球视频-邓普西开场29秒…”“影片”视频,并告知钱进“第一个文件是我方对这个软件发现的问题,请仔细看一下哈”“后2个是:一个链接是2014年的,视频是2018年版本的,同一个进球效果的对比,请对比一下,该改进改进,该提高提高”,钱进回复“好的,我来通知软件人员”。2018年6月12日,钱进发送“新版足球仿真…用说明文档.doc”,并说“各位领导:我司已将软件做了修改,请贵司尽快审核后组织下验收,谢谢!”刘体元回复“你们自己按上次那个视频要求做出一个”,并发送“3D进球视频-邓普西开场29秒…”视频。钱进回复“刘总你好,您说的这个视频,我们已经上传到了网盘”,并发送了百度网盘链接、密码和“邓普西开场29…电破门存档.zip”文件,说“这个存档解压缩后,你们用足球软件加载这个存档可以直接在软件里播放”。刘体元让刘一楠核查一下软件更新的问题,刘一楠发送第二次版本的“影片”视频。刘体元问“你提出来的改进,都修改到位了吗?咱们自己人需要花多久能出来?”刘一楠回复“改进了一部分,有一部分没有改,另有一部分属于底层设计时考虑不足,短时间内很难修改。如果是我们自己的人做的话,最快的人做最简单的进球,可能30分钟吧,做图中这个应该几十分钟要的,复杂的进球那就没准了,而且有些进球做不出来。”刘体元说“这是要耽误大事了!我今天见客户,给客户看他们做的去年那个进球,被骂得狗血喷头,说以后不会再继续这样类似的合作了,可能还会涉及到一部分赔偿!”钱进回复“刘总,当时dmoe(demo)您是确认过了,技术上是尤老师和您确认的啊”。刘体元说“尤老师自从见了一面后,就再也没见过,中间打了那么多次电话,从来没有接过!尤老师在咖啡厅承诺的可是每个进球以后5~10分钟能出视频,现在你们自己非常熟悉的人,最后花了多久?”钱进回复“尤老师的意思是要练的,练好了,十分钟一个球。2018年6月15日,刘体元和钱进、尤海宁就产品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涉,刘体元认为产品不能操作、无法销售,耽误了世界杯;钱进认为产品本身没有什么问题,浩伟公司已按照刘体元要求派技术人员前去培训并得到了体娱公司的认可,体娱公司培训人员掌握不了及其是否进行销售不能推到产品上来;尤海宁在开车过程中发送语音信息和“影片”视频。本案中,浩伟公司提交了上述2018年6月12日的“新版足球仿真软件使用说明文档”和足球功能使用演示教学视频。

4.关于刘体元与钱进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11月20日,钱进发送“3D世界杯足球…1月20日)”并告知合同已草拟完成,请刘体元审核,刘体元回复“OK”。2017年11月21日,刘体元告知先安排付款,协议让律师审核,可能会慢点,但不影响合作。2018年1月8日,钱进发送“3D足球进球实…8.1.5-前进.doc”,并告知“就改了二个地方,我用红字标注了。”2018年1月9日,钱进请刘体元将确认好的合同尽快传给他,他开始要安排开发任务,刘体元回复在等律师确认。2018年1月10日,刘体元发送“3D足球进球实…1.10-戎律.doc”。钱进回复“合同我看了,有以下几点想法:1.开发时间60个工作日,时间紧张,能不能放宽在4月底5月初;2.源码不能说共同拥有;3.乙方可为甲方提供著作权登记的文件和材料。您有空和律师再商量下。”刘体元说“60个工作日是你写的”,钱进回复“看看能不能放宽点,我担心时间紧来不及交货”,刘体元回复“可以在4月底,没问题”,钱进、刘体元确认签约,钱进发送“3D足球进球实…10-定稿版.doc”并告知“合同我搞好了,基本没变,就改了个源码为我司所拥有。开发工期,我会安排尽量往前赶”。2018年3月27日,钱进说“软件系统目前开发接近尾声”,发送“影片”视频并告知“这个是球员的编辑面板,下一步计划做保荐(存)载入功能”。2018年3月28日,钱进发送“北京体娱使用证明.doc”“承诺书.docx”“销售合同(2018北京体娱).doc”并说“刘总好,麻烦您了,申报高企用的”,刘体元回复“上次跟你说的是签一个补充协议啊”,钱进说“那我来起草个补充协议”,刘体元又说“或者在原有合同上加上一个新的名称,原来合同作废,以新的合同为准,可以修改为:浩伟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3D足球进球实时回放软件)委托开发合同”,钱进说“好的,我来改下”并发送“3D足球进球实…29-定稿版.doc”。2018年3月29日,刘体元发送“3D足球进球实…9-修改版.docx”并要求按这个签,后钱进、刘体元又对合同名称进行协商,刘体元要求合同名称“浩伟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去掉“浩伟”两个字,其律师回复否则有歧义,并发送“3D足球进球实…29-终版.docx”。2018年5月13日,钱进问“刘总好,您准备什么时候安排尤老师去北京培训”,刘体元回复“看你那边安排与老师什么时候过来啊,因为我这边我随时等待”,钱进回复“好的,我来问他”。

5.刘一楠与马晨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5月29日,马晨告知明天下午三点到北京南站并询问是先到公司见面还是周四上午直接见面培训,刘一楠回复“那就过来呗,到我这估计5点,我们7点下班”。2018年5月30日,刘一楠问“你回去的车票买了吗”,马晨回复“暂时还没买回去的票,我要确认你们使用软件没有问题后再回去”,刘一楠回复“好的”。2018年5月31日,马晨说“刘总,我准备明天上午到公司后请您用我的电脑操作,确保您可以正常使用,然后汇总一下您这里的修改调整意见。明天下午就乘高铁回南京着手修改,您看这样可以吗?”刘一楠回复“最好你明天晚点走,或者后天走,因为我事情比较多”,马晨回复“好的,主要是要修改的东西挺多的,我怕到时候来不及就麻烦了”。2018年6月1日,马晨问“刘总,现在公司下班了,我明天回南京您这没问题吧”,刘一楠回复“嗯”。

体娱公司还提交了2018年6月17日刘体元与尤海宁的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记录。刘体元说“你想一想,现在世界杯都已经开始了3~4天了”,尤海宁说“软件我提前两周给你了”,刘体元说“你提前两周给我不错啊,但是你提前两周这里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尤海宁说“软件提交了当然有问题,然后提前一周改完了,按着你们的要求”,刘体元说“你现在改完了还有问题”,尤海宁说“你觉得一个软件能没有问题吗,包括我用自己都有问题”……尤海宁说“这个软件就是为世界杯开发的,这个软件没有为别的目的开发”,刘体元说“对啊,那就是为今年世界杯开发的,我世界杯赶不上,那我现在实现不了这个目的啊,对吧,你看咱们14年,14年咱们能存在这些问题吗”……刘体元说“我告诉你,现在还存在很多问题,我们在南京站的时候我们之前说的动作捕捉对吧,动作捕捉多少个动作”,尤海宁说“动捕肯定是不行的”,刘体元说“是不行,后来你们人工设计吗,对不对,现在有几个,现在是当时说是可以练,说5~10分钟就能出来,你们自己人,马晨,马工他自己要做一个那么简单的视频都需要20分钟半小时以上”,尤海宁说“他说20分钟做出来”……又说“你别说他参与开发20分钟,我参与开发第一版2014年的我做了一个小时你记得吗”,刘体元说“那个没有1小时,那个你也就做了大概20分钟,半小时最多了”,尤海宁说“我第一个球现场做的,当时差点……说时间太晚了”,刘体元说“没能那么晚”,尤海宁说“这个东西不经过练习当然是不可能的”……之后刘体元反馈软件存在以下问题:缺少左脚传球和左脚射门,守门员无法移动、无法出击、无法还原进球时守门员的表现,射门时的足球曲线穿网进去、球员的动作停顿间歇明显,球衣形式单一,球员的肤色、发型、选项比较单一,操作流程中攻守方球员无法自立名字、也没有统一的时间概念,无法自动保存的系统BUG等。尤海宁回复让马晨确认,刘体元让尤海宁看一下刘一楠第一次写的反馈,尤海宁说“反馈我完完全全看了,而且我最后是让马晨照着反馈改的”,刘体元说“而且射门无法实现左右脚,这是刘一楠在里面反馈也是有的,你后来改的时候还是没有,行吧,到时候自然会有核对的”,尤海宁回复“好,我来核对一下”,刘体元说“好好好”,尤海宁回复“好”。

三、双方当事人关于涉案软件成果的主张及其提交的函件

本案中,浩伟公司共提交了3个版本的软件和2个版本的软件使用说明,即尤海宁于2018年5月2日发送给刘体元的“世界杯2018进球回放系统”软件、尤海宁于2018年5月25日发送给刘一楠的“教学视频+最新版本足球更新”软件、尤海宁于2018年6月10日发送给刘一楠的“足球完善版”软件,尤海宁于2018年5月8日发送给刘体元的“足球仿真软件使用说明文档”、尤海宁于2018年6月12日发送给刘一楠和钱进于2018年6月12日发送到“3D动画模拟合作”微信群的“新版足球仿真软件使用说明文档”,3个版本的软件、2个版本的使用说明之间差别较小。浩伟公司认为其于2018年5月2日提交的软件即为正式交付的软件,2018年5月25日的软件是其对相关细节进行主动升级后提交的版本,2018年6月10日的软件是其根据体娱公司2018年6月3日的“世界杯3D模拟问题”的反馈意见对软件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的版本;体娱公司认为浩伟公司提交的2018年6月10日的软件为其正式交付的软件,浩伟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才请体娱公司组织验收,如果浩伟公司能够在2018年6月14日世界杯开赛前提交符合体娱公司功能需求能够正常使用的软件,体娱公司会予以接受。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体娱公司对于浩伟公司提交的软件未验收合格。浩伟公司陈述其于2018年5月2日提交第一版软件后未请体娱公司验收,体娱公司也未在涉案合同约定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浩伟公司针对体娱公司口头提出的一些小问题,对细节问题继续进行更新,后浩伟公司又陈述体娱公司没有提出修改意见。体娱公司陈述其收到2018年5月2日的软件后提出了修改意见,但没有书面记录。

2018年6月18日,体娱公司向浩伟公司出具《告知函》,其中记载,“为了在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开赛前使用3D足球进球实时回放系统软件,我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与贵公司就上述系统软件的开发订立了《委托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开发合同’)。根据委托开发合同的约定,贵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根据我公司的要求,完成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3D足球进球实时回放系统软件,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系统、程序、开发计划文档、详细设计文档、页面设计、设备运行、网络运行等材料)的交付并配合我司完成最终验收。为此,我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贵司还应当根据书面修改意见对软件进行免费修改直至达到我司验收标准为止。上述委托开发合同签署后,我公司按照委托开发合同的约定,已经向贵公司支付了DEMO开发费用和预付款共计人民币170000元,但贵公司至今未向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系统开发成果供我公司及客户使用。为此,我公司认为贵公司提供的系统无论是在操作流程方面还是在还原度方面以及系统实际操作存在闪退及无自动保存等方面均存在严重的问题,我公司负责人就贵公司开发的系统存在的问题,已于2018年6月3日向贵公司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多次进行沟通,但贵司至今仍未能提供符合要求及能正常使用的系统软件,导致我公司无法最终验收完成,更无法在世界杯开赛前使用。目前,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已经开赛多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签署委托开发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且已经给我公司造成了240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我公司认为,贵公司不能诚信及全面履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的规定,实属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现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函告贵公司如下:1.自本告知函发出之日起,解除我公司与贵公司之间于2018年1月17日签署的《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2.贵公司在收到本告知函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我公司已经支付的费用人民币170000元。3.贵司应在接到本函之日3个工作日内赔偿因贵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40万元。请贵公司就上述事宜慎重考虑,尽量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此事。如果贵公司怠于履行上述函告内容,我公司将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届时,将还会产生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等损失仍由贵司承担。特此函告。”该《告知函》以EMS邮政快递的方式邮寄给浩伟公司钱进,体娱公司提交的签收查询网页截图显示该邮件于2018年6月20日签收,浩伟公司当庭确认收到该《告知函》。

庭审中,体娱公司补充陈述其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理由有以下两项:1.根据涉案合同“违约责任”第2款约定,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过30日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立即解除本合同,浩伟公司交付软件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30日,构成根本违约;2.根据涉案合同“违约责任”第2款约定,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无法获得其利益或履行本合同项下其相应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视为实质违约,浩伟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提交软件已经临近世界杯开赛时间2018年6月14日,软件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无法使体娱公司向四大门户网站推销该软件产品并获得可预期利益,不能实现体娱公司为世界杯服务的合同目的。

2018年6月26日,浩伟公司向体娱公司出具《告知函》,其中记载,“2018年1月我司与贵司签订《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编号:20180110)一份,合同约定贵司委托我司开发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3D足球进球实时回放系统软件),贵司支付总价为330000元开发费用。在合作过程中,贵司向我司支付了定金1万元,我司按照约定向贵司开发了DEMO软件,经贵司认可后,贵司向我司支付了开发款项16万元。我司进入软件开发阶段并于2018年5月向贵司提供定制版本的系统软件产品及相关文件,剩余16万元贵司至今未付。贵司该种拖延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我们双方签订的《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成果,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我司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研发义务,并将系统软件成果交付贵司,贵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清余款160000元。现贵司不支付余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双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约定,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当月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支付余款16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我司保留相应追讨相应款项的法律权利。特此函告。”体娱公司当庭确认于2018年6月27日收到该《告知函》。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浩伟公司主张体娱公司支付软件开发余款16万元及违约金能否成立;2.体娱公司主张确认涉案合同已于2018年6月20日解除能否成立;3.体娱公司主张浩伟公司返还合同价款1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9.9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30.1万元能否成立。

一、浩伟公司主张体娱公司支付合同余款16万元及违约金不能成立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涉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各自提交了一份合同文本,即浩伟公司提交的涉案合同和体娱公司提交的《3D足球进球实时回放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两份合同的当事人及其签署人、签署日期、合同编号均完全一致,区别仅在于合同名称和合同标的物的表述上,前者约定体娱公司委托浩伟公司“开发软件”系“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3D足球进球实时回放系统软件)”,后者系“新动作进球动画DEMO和2018世界杯3D足球进球实时回放系统软件”,前者即涉案合同系修改在后的合同。体娱公司认为,浩伟公司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为名,骗取体娱公司更改合同,删除了其合同目的。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应以浩伟公司提交的涉案合同为准,理由如下:1.涉案合同修改在后,双方当事人均在涉案合同上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修改的涉案合同的编号、双方当事人及其签署人、签署日期均没有变化。2.双方各自的签署人刘体元和钱进在微信聊天中经协商确认了修改涉案合同名称的事实,且修改合同名称系体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体元在放弃其之前签订补充协议的想法后所提出,其建议在原有合同上加上一个新的名称,原有合同作废,以新的合同为准,经与钱进协商并由刘体元律师回复后要求合同名称确定为“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可以证明涉案合同的修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指向涉案合同。浩伟公司向体娱公司出具的3张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服务名称均为“浩伟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V1.0”;浩伟公司提交的“足球仿真软件说明文档”“新版足球仿真软件使用说明文档”名称上与涉案合同具有一致性;体娱公司向浩伟公司出具的《告知函》主张解除的系涉案合同,浩伟公司向体娱公司出具的《告知函》记载的系涉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等。4.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提出的本诉、反诉主张及相应的答辩意见均针对涉案合同,体娱公司之所以提交《3D足球进球实时回放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系证明涉案合同的目的是为了2018年世界杯,而非否定涉案合同的效力。而刘体元与尤海宁在通话中,尤海宁已确认涉案合同开发的软件就是为了世界杯开发的。

因此,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恰当地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各自的主张,这些微信聊天记录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体娱公司认为浩伟公司从未交付过任何成果,不认可浩伟公司工作人员尤海宁等通过微信提交的软件和软件使用说明,但其亦举证体娱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相关文件或资料,且其主张的进球5~10分钟出视频的软件功能需求其又陈述系尤海宁的承诺,本院对其相互矛盾的主张不予采信,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与涉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聊天或通话记录,可以认定为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本院将予以综合分析并对涉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认定。

本案中,体娱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18日分别向浩伟公司支付1万元、16万元软件开发费用。关于前述1万元,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系涉案合同约定的DEMO软件开发费用,体娱公司的支付时间不仅早于涉案合同约定的支付DEMO软件开发费用的期限即涉案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早于涉案合同的签署日期2018年1月17日;关于前述16万元,对应于涉案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预付款,涉案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为甲方即体娱公司书面确认开发整套软件5个工作日内,双方当事人认可体娱公司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对开发整套软件进行书面确认。体娱公司已经支付前两笔合同款项,浩伟公司主张体娱公司支付软件开发余款16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本院认为,浩伟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涉案合同约定的体娱公司支付软件开发余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浩伟公司向体娱公司交付最终软件并经体娱公司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体娱公司向浩伟公司支付软件开发余款16万元。本案中,浩伟公司提交的最终软件为2018年6月10日的软件、2018年6月12日的软件使用说明,并未经体娱公司验收合格,双方当事人亦当庭一致确认浩伟公司提交的软件未经体娱公司验收合格,故浩伟公司主张体娱公司支付全部软件开发余款16万元,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浩伟公司主张体娱公司支付违约金不能成立。涉案合同约定,除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切违反本合同规定之行为均构成违约,一方违约的,经守约方书面警告后10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每日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发费用之应付而未支付部分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本案中,浩伟公司提交的软件未经体娱公司验收合格,其主张体娱公司支付软件开发余款16万元不能成立,其以该16万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三计算主张体娱公司从2018年6月27日起向其支付违约金,亦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浩伟公司认为体娱公司未在约定的验收期进行软件验收,应当视为验收合格的意见,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浩伟公司交付成果后15个工作日内体娱公司完成验收,本案中,浩伟公司于2018年5月2日提交软件、2018年5月8日提交软件使用说明后,体娱公司当庭陈述其曾提出修改意见,但没有书面记录,浩伟公司陈述其针对体娱公司口头提出的一些小问题,对软件细节问题继续进行更新,后又陈述体娱公司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在浩伟公司对体娱公司是否提出修改意见前后陈述不一致,其于2018年5月25日又提交更新版软件的情况下,本院采信体娱公司提出口头修改意见的主张;事实上,浩伟公司于2018年6月10日针对体娱公司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还提交了完善版软件,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体娱公司支付软件开发余款的条件即浩伟公司向体娱公司交付最终软件并经体娱公司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故本院对浩伟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二、体娱公司主张确认涉案合同已于2018年6月20日解除可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涉案合同“违约责任”第2款约定,“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过30日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无法获得其利益或履行本合同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视为实质性违约,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立即解除本合同。”本案中,体娱公司反诉主张浩伟公司未按时交付成果,未完全交付成果且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未依约履行修改义务,导致体娱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体娱公司向浩伟公司出具《告知函》解除涉案合同,涉案合同已于浩伟公司签收《告知函》之日即2018年6月20日解除。庭审中,体娱公司补充陈述,依据涉案合同上述约定,其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理由有以下两项:1.浩伟公司交付软件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30日;2.浩伟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提交软件已经临近世界杯开赛时间2018年6月14日,软件也存在问题,无法使体娱公司向四大门户网站推销该软件产品并获得可预期利益,不能实现体娱公司为世界杯服务的合同目的。本院认为,体娱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上述两项理由均不能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浩伟公司交付软件的期限问题。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系统软件开发时间:甲方书面确认开发整套软件后60个工作日内开发完成,并向甲方提交成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认可体娱公司未进行书面确认,体娱公司主张以其支付开发预付款16万元的日期推算其书面确认开发整套软件并进而计算浩伟公司提交系统软件的期限为2018年4月11日前,浩伟公司主张以其与案外人聚美艺工作室签订第二份《球赛精彩时刻三维复原动画制作(委托)合同》的日期计算其软件交付期限为2018年5月4日前。本院认为,在体娱公司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书面确认开发整套软件的情况下,体娱公司以其支付软件开发预付款的日期推算其书面确认的时间有合同依据,体娱公司书面确认开发整套软件是其支付软件开发预付款的条件,支付软件开发预付款亦是体娱公司的合同义务;而浩伟公司主张按照其与案外人签订第二份《球赛精彩时刻三维复原动画制作(委托)合同》的日期计算其软件交付日期没有合同依据,不能约束涉案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体娱公司的推算和计算,浩伟公司提交系统软件的期限为2018年4月11日前,然而,涉案合同的签署人刘体元和钱进在2018年1月10日的微信聊天中对浩伟公司交付系统软件的期限已进行变更。当钱进提出“开发时间60个工作日,时间紧张,能不能放宽在4月底5月初”,刘体元回复“可以在4月底,没问题”,故本院认定2018年4月底系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变更的浩伟公司交付系统软件的期限。事实上,浩伟公司第一次提交软件的时间为2018年5月2日,尤海宁通过微信向刘体元发送“世界杯2018进球回放系统”软件,并于2018年5月8日向刘体元发送“足球仿真软件使用说明文档”,已经超出了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变更的2018年4月底的系统软件的交付期限。然而,浩伟公司迟延提交软件的期间较短,并未超过双方约定履行期限的30日,且体娱公司在接收软件时也未就浩伟公司的提交时间提出异议,体娱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收到2018年5月2日的软件后曾提出口头修改意见,后浩伟公司提交更新版软件,体娱公司于2018年6月3日还对软件提出了书面修改意见,不仅如此,体娱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如果浩伟公司能够在2018年6月14日世界杯开赛前提交符合体娱公司功能需求能够正常使用的软件,体娱公司仍会予以接受。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涉案合同的过程中对于浩伟公司提交软件的时间又以其行为予以变更,体娱公司在本案纠纷发生后主张浩伟公司未于2018年4月11日前交付软件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协商和以行为变更的期限不符,体娱公司以浩伟公司提交软件的时间超过涉案合同约定的软件交付期限30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体娱公司涉案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的问题。涉案合同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体娱公司委托浩伟公司开发涉案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3D足球进球实时回放系统软件),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一步证明该软件是为配合2018年世界杯赛事转播所开发,但体娱公司的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取决于其是否将涉案软件销售给四大门户网站等案外人。涉案合同的目的是开发符合双方约定的应用软件,而非软件是否销售给他人。浩伟公司尤海宁向体娱公司刘体元提交2018年5月2日的软件和2018年5月8日的软件使用说明后,体娱公司刘一楠于2018年5月21日在与浩伟公司尤海宁的微信聊天中确认浩伟公司之前提交的软件比2014年的软件有较大优化,只是其不会操作;2018年5月25日,尤海宁向刘一楠发送更新版软件;后浩伟公司派技术人员马晨于2018年5月31日至体娱公司进行技术培训,马晨在与刘一楠接洽培训事宜时,明确提出确保软件正常使用并汇总修改调整意见后即回南京着手修改,并担心因修改的问题较多而时间来不及,后经刘一楠同意才回南京;2018年6月3日,体娱公司刘一楠针对软件提出“世界杯3D模拟问题”书面修改意见,体娱公司贾小聪在“3D动画模拟合作”微信群中亦发送了该修改意见文档,并发送了2014年和2018年版本软件同一个进球效果的对比视频,并提出“该改进改进,该提高提高”;对于体娱公司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中的软件问题,浩伟公司进行修改后,于2018年6月10日、6月12日分别提交了完善版软件和新版软件使用说明,2018年6月12日刘一楠在“3D动画模拟合作”微信群中,确认浩伟公司已经改进了一部分问题。在浩伟公司提交上述软件和使用说明的过程中,体娱公司从未提出浩伟公司提交的软件不能正常使用,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浩伟公司提交的软件已经可以制作3D足球进球实时回放的视频。至于体娱公司是否向案外人销售涉案软件不能约束本案双方当事人,涉案合同中并未约定浩伟公司交付的软件要满足体娱公司与案外人的签约需求并获得可预期利益。故体娱公司以浩伟公司提交的软件不能实现其为世界杯服务的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款,体娱公司根据其对浩伟公司履行涉案合同构成实质性违约的认识,向浩伟公司发函通知解除涉案合同。因浩伟公司不予认可,并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体娱公司遂提出反诉,主张确认涉案合同已于浩伟公司收到其《告知函》之日解除。本院认为,虽然体娱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但考虑到涉案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实际情况,本院确认涉案合同已于2018年6月20日解除。一方面,涉案合同对于浩伟公司应交付软件的验收合格标准约定不明。涉案合同约定,体娱公司委托浩伟公司开发的软件为“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3D足球进球实时回放系统软件)”,符合功能要求及体娱公司书面要求的完整的可执行软件即为验收合格。然而,双方并未就涉案合同中“符合功能要求及甲方书面要求的完整的可执行软件”进行明确约定或签订具体标准。体娱公司主张进球5~10分钟出视频即是功能要求,其2018年6月3日发送的“世界杯3D模拟问题”文档即是书面要求。本院认为,体娱公司主张的功能要求双方并无明确约定,且体娱公司是通过聊天记录中刘体元转述的方式予以举证,浩伟公司主张其未承诺进球5~10分钟必然出视频,经过练习操作熟练后,才可以达到进球10分钟出视频,双方各执一词;体娱公司主张的书面要求是2018年6月3日其针对浩伟公司之前提交软件的修改意见,从内容看,提出的都是软件中存在的问题,并非“完整的可执行软件”的书面要求。故本院对体娱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信,涉案合同对于软件验收合格标准约定不明。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涉案软件验收合格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浩伟公司前后一共向体娱公司提交了3个版本的软件和2个版本的软件使用说明,期间浩伟公司对其提交的软件针对体娱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更新、修改,但体娱公司对浩伟公司提交的最终软件并未验收合格,体娱公司认为浩伟公司提交的软件存在一系列问题,浩伟公司认为其已按照涉案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浩伟公司提交的软件是否符合验收合格标准存在严重分歧,而涉案合同对于软件验收合格具体标准又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涉案软件验收合格达成一致意见。

三、体娱公司主张浩伟公司返还合同价款1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9.9万元、经济损失230.1万元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浩伟公司提交的最终软件未经体娱公司验收合格,其主张体娱公司支付软件开发余款不能成立,本院确认涉案合同已于2018年6月20日解除,体娱公司亦无需向浩伟公司支付合同余款。本案中,体娱公司还提出反诉,主张浩伟公司返还合同价款1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9.9万元、经济损失230.1万元,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履行涉案合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对体娱公司的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双方在签订涉案合同前已就DEMO软件的委托开发履行完毕。涉案合同虽签订于2018年1月17日,但双方当事人对于其中约定的DEMO软件的开发和付款义务已于2017年12月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涉案合同之前,已就DEMO软件的委托开发履行完毕。2.涉案合同对浩伟公司应交付软件的验收合格标准约定不明。如前所述,涉案合同对于软件验收合格标准约定不明,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涉案软件验收合格达成一致意见,对此双方当事人均负有责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时,应就软件的交付或验收标准进行明确约定,或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此进行确认或补充约定,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3.涉案合同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浩伟公司向体娱公司提交了相应的软件和软件使用说明,且根据体娱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的反馈问题进行了软件修改和技术培训。本案中,浩伟公司共向体娱公司提交了3个版本的软件和2个版本的软件使用说明,对于体娱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软件进行了更新、修改,还派技术人员至体娱公司进行技术培训。4.浩伟公司为履行涉案合同,与案外人聚美艺工作室签订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价款。为了向体娱公司交付软件技术成果,浩伟公司与案外人聚美艺工作室签订了2份《球赛精彩时刻三维复原动画制作(委托)合同》,委托聚美艺工作室基于模拟真实球赛球员进球场景制作人物动画片段,并向聚美艺工作室先后支付合同价款1万元、65912元。5.体娱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前述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主张浩伟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考虑到涉案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实际情况,本院对体娱公司主张确认涉案合同已于2018年6月20日解除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涉案合同对软件的验收合格标准约定不明,双方当事人不能就软件验收合格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负有责任,本院对浩伟公司主张体娱公司支付软件开发余款1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和体娱公司主张浩伟公司返还合同价款17万元、支付违约金9.9万元和经济损失230.1万元的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南京浩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涉案《虚拟现实仿真系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已于2018年6月20日解除;

三、驳回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南京浩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680元,由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 晔

审判员 臧文刚

审判员 于佳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技术调查官赵瑞琪

书记员 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