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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执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生物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鲁P×××**号汽车,***名下的鲁P×××**号汽车、鲁P×××**号汽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润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崔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