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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锦业鸿天农资有限公司,宁县东润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0民初134号 原告:***,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村民,。 被告:宁县东润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焦村镇岭头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锦业鸿天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工业园苹果后整理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村民,住该村。 原告***与被告宁县东润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陕西锦业鸿天农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2023年91月813日立案。20222023年112月22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1073元,减半收取计1505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