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锦业鸿天农资有限公司,宁县东润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0民初134号
原告:***,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村民,。
被告:宁县东润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焦村镇岭头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锦业鸿天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工业园苹果后整理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村民,住该村。
原告***与被告宁县东润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陕西锦业鸿天农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2023年91月813日立案。20222023年112月22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1073元,减半收取计1505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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