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双杨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43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59891。
法定代表人:吴言坤,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上元,男,195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刚,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山,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双杨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94110649U。
法定代表人:杨凤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刚,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山,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周上元、陕西双杨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杨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2民终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在工作时不慎被石头砸伤,周上元没有将***送去正规医院治疗,贻误了最好的治疗时机,直接导致***股骨头坏死。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高度危险的工作环境中受伤,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中铁十四局、周上元、双杨公司赔偿***低保工资100000元,其他费用70000元,人身损害赔偿200000元,诉讼费由中铁十四局、周上元、双杨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沪昆高铁芷江段由中铁十四局承建,中铁十四局将土桥姚家隧道2﹟斜井和一个出口的劳务分包给双杨公司,周上元是双杨公司芷江工地的负责人,黄加育任劳务施工队队长,原审过程中,周上元、双杨公司均认可***曾在案涉工地上受伤,双杨公司应当对***在案涉工地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举证证明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害后果与其在案涉工地上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提供的先后在不同医院诊断所出具的病历资料距***受伤的时间较长,并不能证明***股骨头坏死是由于其在案涉工地受的伤所引起,***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对案涉因果关系予以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提出的中铁十四局、周上元、双杨公司应就股骨头坏死向其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匡小芹
审判员 方 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汤杨程
书记员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