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智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游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73民初50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智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351号2号楼A637-1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游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延路359-367、371-385(单)4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智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游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9月6日,被告上海游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智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7年10月31日,反诉原告上海游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同日,原告上海智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在本案中的本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智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上海游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智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游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智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游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渊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