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民商初字第1238号
原告:上海智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69号7楼。
法定代表人:周新宇,总裁。
被告:武汉中创融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综合实验楼1单元3层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智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创融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武汉中创融科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注册地为武汉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综合实验楼1单元3层15号,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区的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此外,本案合同履行地亦不在**区行政区划内。综上,本案应属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武汉中创融科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阳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