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2726号
申请人:***,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智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351号2号楼A637-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6411993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智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智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智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3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