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芜湖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22民初4067号
原告: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69号科技园开发区皖丰1号楼办公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BYDC59。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5200910790486。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金元华府1栋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64960138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2201310506605。
原告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芜湖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