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芜湖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民终2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科技园开发区皖丰**楼办公用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金元华府**10-2/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好,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无为县。
上诉人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审理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仰芮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