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新博智控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25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新博智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56496013-8。
负责人:钟时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新博智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芜湖新博智控工程有限公司376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0元、执行费180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李德斌
审判员 阮道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