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钱家山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721922X7。
法定代表人张少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淮区淮海路三民小区2B幢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140083442B。
法定代表人邓洪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065613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更有关工商登记事项。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未执行到位标的206561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