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福源禧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2581号
原告:青岛福源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路2059号内10栋办公1508户。
法定代表人:王乡缘,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新,天津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钱家山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亮,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飞宇泰和弘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钱家山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柳海平,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鼎众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唐岛湾路(原长城路194号)3号楼2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智飞,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福源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飞宇泰和弘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鼎众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福源禧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福源禧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进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姗